解雇员工需要提前告知吗

来源: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07 15:20:00
我们知道,解雇往往是组织主导型的,由于员工个人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雇佣关系的解除。在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也称为开除。那么,解雇员工需要提前告知吗?
  一、解雇员工需要提前告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辞退员工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应额外发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公司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是合法的。公司应当在半个月内结清工资、经济补偿和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十五条)。如有争议,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是免费的。依法维权。

  二、解雇员工的条件

  关于辞退员工的条件有哪些,或者说什么情形可以辞退员工,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条需注意两点:

  a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医疗期期限要依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确定。

  b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1)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如自然条件、原材料或能源供给条件、生产设备条件、产品销售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

  (2)发生重大变化有两个前提:不可抗力和未为当事人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预料:比如:地震、水灾、战争或国家经济调整、企业兼并、迁移,资产转移等。如果这些重大变化足以使原劳动合同发生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与此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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