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原因超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解除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产生方式不同
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是否签署保密协议,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2、适用对象不同
约定保密义务的义务人为由于职务或工作原因而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应当要求涉密岗位的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
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义务人是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以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而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且有合同约定为前提。
3、遵守方式不同
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4、义务负担不同
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5、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6、费用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限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如果因为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电话咨询王海燕律师:17319406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