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纠纷

作者: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
福利待遇纠纷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为福利待遇问题而发生的纠纷。现在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采用的非现金形式的报酬,包括保险、实物、股票期权、培训、带薪假,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福利待遇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1)条、第62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3)项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规定(试行)》将劳动争议列举为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保险纠纷四种。没有专门的福利待遇纠纷案由。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现上升的趋势;二是案件类型多样化,主要涉及拖欠、克扣工资纠纷,欠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纠纷,开除、除名、辞退及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企业改制或者股权变动引发的劳动关系变动纠纷等;三是群体性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随着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发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新法律的颁布,根据审判实践中福利待遇纠纷不断出现的新情况,2008年《规定》特别增加了福利待遇纠纷。

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76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福利是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按照约定,为吸引挽留人才,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在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以外,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提供服务以及发放补贴等形式,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生活保障和生活享受,用以满足他们带有共同性或普遍性消费需要,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解决劳动者个人或家庭难以解决的某些困难。《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这是用.工单位的社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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